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公安部第82号令《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精神,落实陕西省教育厅、公安厅关于网络实名制要求,保障校园网络和信息安全,规范校园网用户管理,合理分配网络资源,杜绝不良信息在我校网上的传播,特制订此办法。
第二条 此办法适用于所有接入西安邮电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的用户。
第三条 所有使用校园网络人员必须在信息中心备案,使用相应的网络资源,包括 IP 地址、域名、网络用户ID等,必须实名登记。
第四条 西安邮电大学校园网OA等校内业务信息系统,由业务信息系统主管单位负责其用户的实名制审核、权限分配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网络实名制的领导工作,信息中心负责网络实名管理的技术与实施工作。
第三章 实名管理
第六条 入网实名:入网登记时须持有效证件(工作证或学生证),填写入网登记表,由信息中心分配相应认证用户,开通后方可上网。
第七条 信息实名:所有通过校园网发布的网站、视频、短信服务等各项网络业务,必须到信息中心实名登记。
第八条 帐户管理:入网用户须妥善管理所分配的认证帐户及密码,由于帐户管理不善所引起的费用及信息安全的责任由用户自负。
第九条 校内教工在因各种原因离开学校时,人事处应在处理后及时通知信息中心,以核销相应帐户。
第十条 校内学生网络帐户有效期为学生在校期间,学生毕业后帐户自动撤销。对于非正常离校学生,教务处应在处理后及时通知信息中心,以核销相应帐户。
第四章 技术实现
第十一条 网络用户实名信息由用户ID 、口令、注册信息等内容组成,注册信息包含用户的有效证件及实名。
第十二条 信息中心使用认证计费系统,实现对所有上网用户的实名管理,并保留相应用户访问记录半年,以供查询。
第十三条 对于实验室、机房等公共上网区域,信息中心负责设立公共上网帐号,该帐号由公共区域管理员负责。此帐号的实名制上网审核管理由公共区域管理员实现。
第十四条 对于我校信息中心管理的学生宿舍网络,上网实名制由校园网中心利用认证计费系统实现。对于由运营商负责接入的用户,由我校信息中心责成相应运营商利用网络认证计费系统实现用户的实名认证。
第五章 处罚办法
第十五条 处罚办法:
(1)违反本办法规定,对网络运行管理造成危害的,由学校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并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没收设备。
(2)违反本办法规定,对盗用 IP 地址、用户帐号和私自联网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外,学校将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交保卫处或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与信誉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违反本办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相关责任人,将由学校保卫处或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